青島航空科技職業沐鸣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20-03-28 來源: 瀏覽量:3770
青島航空科技職業沐鸣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含學生、教師、職工)(下同)、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青島航空科技職業沐鸣信息,滿足社會有關方面對沐鸣娱乐信息的需要,發揮沐鸣娱乐信息的社會服務功能,促進校務公開和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教育部《高等院校信息公開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沐鸣娱乐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青島航空科技職業沐鸣信息,是指青島航空科技職業沐鸣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學校設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院長任組長,主管副院長任副組長,相關部門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青島航空科技職業沐鸣信息公開辦公室和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
領導小組負責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指揮、組織和協調,包括推進信息公開工作部署,審定信息公開工作規劃和有關制度,研究決定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等。
第四條 青島航空科技職業沐鸣信息公開辦公室設在黨政辦公室,有關部門人員參加,日常工作由黨政辦公室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信息公開的工作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信息公開工作的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制;
(三)編制青島航空科技職業沐鸣信息公開目錄、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等;
(四)組織有關人員培訓;
(五)協調校內各部門(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
(六)擬訂信息公開考核辦法,督促、檢查領導小組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推動信息公開工作規範運行。
第五條 沐鸣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設在校紀委辦公室(監察處),由沐鸣黨委、工會等相關部門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對學校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和處理對信息公開工作的投訴。
第六條 學校各職能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本部門(單位)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責任,辦公室主任為信息公開聯絡員,負責本部門(單位)信息公開工作與學校信息公開機構的具體聯系與協調工作。
第七條 沐鸣信息公開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規,遵循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則,做到程序規範、內容真實。
第八條 沐鸣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與校園安全穩定。
學校各部門(單位)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校園及社會穩定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發布准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與範圍
第九條 沐鸣公開信息包括自身制作的信息和從其他組織獲取的有關信息。
第十條 沐鸣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校內各部門(單位)應當在制作或獲取信息後即明確信息的公開屬性,難以確定屬性的,報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處理確認。
第十一條 沐鸣下列信息主動公開: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四)各層次、各類型學曆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置,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與投訴方式;
(九)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十)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十三)領導小組決定公開的其它信息。
第十二條 青島航空科技職業沐鸣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三)尚處在討論、研究、審查過程中不宜公開的信息;
(四)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
第十三條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外的其他青島航空科技職業沐鸣信息納入依申請公開信息範疇。
第十四條 沐鸣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通過後方予公開。
第十五條 沐鸣信息公開辦公室編修本校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並經領導小組批准後及時公布與更新。
沐鸣信息公開指南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沐鸣信息公開目錄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條 沐鸣主動公開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公開,以網絡公開為主。
(一)沐鸣門戶網站及學校相關網站;
(二)新聞發布會和其他相關會議;
(三)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新聞媒體;
(四)微博、微信、QQ、釘釘等移動媒體;
(五)信息公告欄、電子顯示屏、觸摸屏等;
(六)其他便于公眾及時准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七條 屬學校主動公開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公開:
沐鸣信息公開辦公室為學校信息公開部門,可授權校內各部門(單位)對其日常工作中制作和獲取的信息自行審查,自行公開。
學校各部門(單位)在完成信息制作或獲取信息後,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對該信息是否公開進行審核,確定主動公開的,以適當形式予以公開。特殊情況下難以確定是否公開和以什麼方式公開的信息,附具疑點、分歧報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審定。
第十八條 學校須主動公開的信息,信息擁有部門(單位)應當在該信息形成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信息;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或變更的,應報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備案。
學校決策事項需要征求教師、職工、學生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10工作日。
法律、法規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學習、工作、科研、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書面形式向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即青島航空科技職業沐鸣信息公開辦公室)申請獲取沐鸣相關信息,即采用依申請公開方式獲取沐鸣娱乐信息。
青島航空科技職業沐鸣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條 受理機構負責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青島航空科技職業沐鸣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予以當場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受理機構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下列情況給予答複:
(一)屬于學校主動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不屬于沐鸣公開職責的信息,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單位的,告知其該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中含有不應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五)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複向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已作出答複的,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處理。
(六)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二十一條 學校受理機構不能答複的依申請公開學校信息,應立即將申請轉學校有關部門(單位)閱處。對于受理機構轉來的信息公開申請,信息擁有部門(單位)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反饋至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由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統一答複申請人。信息擁部門(單位)如需延長答複期限的,應作出說明並經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同意,由受理機構告知申請人,但其延長答複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單位)不得以學校或自身名義擅自受理、答複申請人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已明確答複不予公開或不予提供的學校信息,各部門(單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開或提供。
第二十三條 沐鸣處理信息公開申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按四川省物價局核准執行。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各部門(單位)年度考核內容,其信息公開實施情況作為本部門(單位)及其領導年度工作一項重要的考評指標。
第二十五條 沐鸣信息公開檢查和考評在領導小組領導下,由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和信息公開辦公室牽頭組織,並邀請教師、學生和職工代表等參加。
第二十六條 學校每年10月31日前向省教育廳報送上一學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學校各部門(單位)應當在每年9月30日前將本部門(單位)上一學年度信息公開的有關情況報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 學校及其各部門(單位)在信息公開工作中應自覺接受師生職工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了解服務對象對信息公開工作的反映,對發現和存在的問題應當認真研究,積極整改。師生職工認為學校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主動公開而未公開的信息,可向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或直接向有信息擁部門(單位)提出,有關方面要按本辦法進行核實,屬實的應予整改。
第二十八條 學校部門(單位)和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或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的,由學校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會同監察部門對其主管領導、分管領導及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故意隱瞞或捏造事實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學校信息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學校信息的;
(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沐鸣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制定,沐鸣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