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大會制度
發布時間:2020-04-03 瀏覽量:320
沐鸣黨員大會是由黨委召集的全體黨員參加的黨內重要會議。
一、會期和參加人員
黨員大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隨時召開。參加人員為沐鸣全體黨員。
二、黨員大會的職能
1、聽取和審查黨委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對黨委會工作進行審查和監督。
2、討論黨委職權範圍內的重大問題並做出決議,傳達、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制定本單位貫徹執行的計劃和措施;討論、審批新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表彰和處分等。
3、選舉黨的委員會及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或黨代表會議的代表,選舉黨委委員。
三、黨員大會的基本程序
黨員大會一般由黨委書記主持。
1、主持者報告黨員應到數、實到數、缺席數,說明缺席原因,宣布會議是否有效。
2、圍繞會議的中心議題,按預定議事程序進行。每個黨員要充分發表意見,認真展開討論。需要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的應提出具體要求;對需要做出決議的議題,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
3、要做好會議記錄。記錄的內容:會議時間、地點、黨員大會出席和缺席情況,大會的中心議題,黨員發言的要點,討論中的不同意見,大會做出的決議等,會議結束後,記錄要歸案保存。
四、黨員大會決議的形成
黨員大會是黨委會的最高領導機關,具有討論決定黨委重要問題的職權。
1、形成決議草案。黨員大會討論決定的重要問題,一般是由黨委會先行討論研究,提出供黨員大會討論的決議或決定的初步意見和方案,以便黨員大會展開討論並做出決議。
2、展開民主討論。
3、黨員表決通過。黨員大會通過決議、必須有黨委半數以上的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參加,並經過應到會有表決權正式黨員的半數以上黨員表決同意,方能生效。對于持不同意見者,允許保留意見,但必須執行黨員大會做出的決議。
4、黨員大會做出的決定,通過的決議,按規定需要上級黨組織審批的,要報上級黨組織審批。上級黨組織批複後,要及時向黨員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