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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航空科技職業沐鸣學生(五年制)違紀處分條例

發布時間👧💂🏼‍♂️:2021-03-05    來源:   瀏覽量⌚️😬:1998


青島航空科技職業沐鸣違(五專)紀處分條例.pdf

          青島航空科技職業沐鸣學生(五年制)違紀處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沐鸣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創造優良的學習和生活環境,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綜合素質的全面發展,為國家培養合格的建設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院在冊接受學曆教育的學生。

第三條  學生在校內有違紀行為的,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和掛職鍛煉等社會活動中有違紀行為的,依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條  沐鸣實施違紀處分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

(二)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相結合的原則🫃🏽;

(三)紀律處分的輕重與學生的違紀行為相適應的原則;

 (四)保障學生申訴權利的原則🧘🏻‍♀️。

                      第二章 違紀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五條 對違反校紀的學生⟹🙅🏽,要進行耐心的批評教育。對錯誤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者,根據違紀情況給予適當的校紀處分,紀律處分以下六級: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留校察看(一般為期一年);

(六)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六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𓀇,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的🦵;

    (二)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違紀行為,並積極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問題的👋🏽;

    (三)由于他人脅迫、誘騙而違紀或情節輕微的👨🏼‍🦰。

第七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違紀後拒不承認錯誤事實,無理糾纏,態度惡劣的;

     (二)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恫嚇、打擊報複的🙏🏻🍑;

     (三)脅迫、誘騙、教唆他人違紀的,或者團夥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故意包庇他人違紀行為的,或者相互串供、隱瞞真相👨🏿‍💼、誹謗、誣陷他人的👷🏻‍♂️;

     (五)屢教不改,再次違紀的🤱🏿;

     (六)酗酒肇事違紀的🌇;

    (七)夥同外人員違紀的;

     (八)畢業年級學生在第二學期違紀應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受處分者,附加給予下列處理:

(一)受處分者,取消其當學期培訓,考級考證資格以及其他活動的評優資格;

(二)受處分者是“先進個人”的👇🏿,取消其違紀當年的“先進個人”稱號🧑🏼‍🤝‍🧑🏼。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九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國家安全與統一者:

(一)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罷課等👲🏻💾,對策劃者👨‍🦽、組織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骨幹分子,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分裂祖國☺️、破壞祖國統一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經教育仍堅持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經教育能較好改正者,可酌情減輕處分🏫;

(三)制作、印刷、書寫、張貼😌、散發有損安定團結的標語、傳單、大小字報、圖片等信息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制造或散布謠言煽動群眾,制造混亂,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觸犯法律、法規,受到司法部門處罰者🆒:

(一)凡是已經構成刑事犯罪者🔋,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被處以行政、治安拘留🙏,拘留期在七天以下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拘留期在七天(含七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被處以治安警告者🚵🏽,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四)被處以治安罰款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相關內容受到處罰,性質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破壞🧏‍♀️👩🏽‍🦳、損毀🪬👱🏼‍♀️、汙損公私財物,盜竊、詐騙、冒領公私財物,搶劫、搶奪公私財物👆🏻,非法占有埋藏物🙍🏽、遺留物,或傷害他人身體者👩🏼‍🎨,應按規定如期賠償或退還,如不按期賠償或退還者📑👩🏻‍🎤,加重一級處分。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盜竊、詐騙、冒領公私財物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明知是贓款🕐、贓物而參與分贓或予以窩藏、轉移、購買、銷售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走私、販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危害公共安全🫡,破壞、損毀公共交通標志、交通設施、電力燃氣設備𓀄、安全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式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水源🏋🏻‍♂️、森林𓀃、農場、公共建築物或其他公私財物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擾亂司法秩序者🧃:

(一)故意為他人作偽證,或幫助違法違紀者毀滅證據,給調查制造困難,造成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後果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式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明知是違法違紀行為或人員而知情不報,或包庇、提供隱藏場所、財物,使事態擴大或給調查制造困難💸,造成後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後果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泄露國家機密、沐鸣科技成果或技術機密,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組織🧘🏻、參加非法組織和活動:

(一)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從事非法活動,出版非法刊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反學生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成立未經批准的學生團體並開展活動,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學生團體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違反學生團體管理規定並造成危害後果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在校內組織或參加宗教活動🥐👰🏿,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在校內組織或參加邪教迷信、非法傳銷活動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國家、地方和沐鸣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規定: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或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對計算機系統功能或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添加、幹擾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濫用計算機網絡資源,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作,或侵犯他人的通訊自由👨🏽‍🦱、通訊秘密或其他合法權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未經批准擅自連接計算機網絡集線器🤼‍♀️、交換機、雙頭網絡線,經教育仍不改者,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六)在計算機網絡上散布謠言,煽動鬧事,制造混亂🙍🏼‍♀️,破壞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或傳播淫穢資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七)有其他違反國家、沐鸣計算機網絡管理規定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投放有毒、有害物質,或以其他方式蓄意傷害他人身體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種植、制造、運輸👌🏿、買賣🧛🏽、吸食🪅、注射毒品👩🏽‍🏫,或引誘、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形式的賭博行為,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學生在校內打麻將作賭博論處👨🏻‍💼,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將他人遺忘物⚈、保管物或埋藏物非法據為已有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留校察看處分;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沐鸣規定,影響沐鸣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者:

(一)在學生宿舍、課堂內及周圍或公共場所哄鬧,不聽從勸阻者,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二)破壞校內公共設施,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1、損壞公物價值在20元以上150元以下者(同時賠償損失)—嚴重警告

2、惡意損壞公物在15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照價賠償)—記過

3🥻、惡意損壞公物在500元以上者。(照價賠償)—留校察看

4、惡意損壞公物在2000元以上者。(照價賠償)—開除學籍

(三)在學生宿舍內留宿外來人員🚕,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四)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危臉物品進入學生宿舍,或在學生宿舍使用煤氣爐、違章電器以及生火、點蠟燭、燃燒物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火警、火災或中毒、汙染等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未經批准🤸🏿‍♀️,在學生宿舍亂拉亂接電線,經教育仍不改者,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造成火警✌🏻、火災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未經批准🏋🏻🚵🏻,在學生宿舍私設小賣部♧、進行推銷等商業活動🤺🎟,經教育仍不改者,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七)違反住宿管理規定,從事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和休息的活動,男女互竄寢室造成不良影響,經教育仍不改者,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八)晚歸爬牆爬窗進入學生宿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晚歸不聽勸告、不服管理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1、周末留校學生不能按時歸寢超過2次者—警告

2😗、周末留校學生不能按時歸寢達4次者—嚴重警告

3🆗、周末留校學生不能按時歸寢達6次者—記過

4、周末留校學生不能按時歸寢達8次者—留校察看

5、周末留校學生不能按時歸寢達10次者—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九)未經允許擅闖學生宿舍🧏🏽‍♀️,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十)未經沐鸣批准🤸🏽🍡,擅自離校📃、夜不歸宿或在校內外租房屋住宿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堅持不改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一)在寢室內未經允許動用同學財物,造成誤會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可加重處罰)

(十二)違反交通管理條例的🚴🏿‍♀️,視情節🤎、後果輕重👍🏿,除接受司法部門處理外📳,沐鸣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三)故意逃課被老師發現後躲避✴️🛠,或不聽從老師招呼和不接受老師處罰,情節較輕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十四)不遵守課堂紀律🦠,上課睡覺、搞小動作👮🏿、講話,經上課老師多次提醒仍不改正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可加重處罰)

(十五)與沐鸣領導、老師和其他教職工發生頂撞🧔🏿‍♂️,或者在公共場合直呼老師姓名等不尊重教師行為,情況極為嚴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十六)未按時交清或未足額交清生活費及其它費用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七)收假無故未按時返校🚶🏻‍➡️👩‍👩‍👦,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八)采取非正當手段(如偽造假條,趁門衛不注意混出校門🍟、沖崗、翻牆出入等)出校門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打架鬥毆者:

(一)肇事者(不守紀律、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用各種方式觸及他人):

1、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動手打人未致傷者👃🏼,給予記過處分;

3、打人致輕微傷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4🦢、打人致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對證人報複🥷🏻🔯、威脅或毆打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6🙇🏻、因教師或工作人員批評而動手打人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策劃者🔮:

煽動策劃他人打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打架鬥毆者

1、打人未致傷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打人致輕微傷或輕傷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3♟、打人致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聚眾鬥毆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其他參與者💙:

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鬥毆事態擴大,產生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後果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處分🧛‍♂️;

2、造成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3、造成後果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持械打人者,在打架過程中🧜🏻,持一般物件威脅他人,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持刀械威脅他人🦯,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持械傷人,造成後果者給與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學生形象、有損沐鸣名譽🤟、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者:

(一)觀看黃色🖥、淫穢音像制品、書刊🚯🧘‍♀️、網頁者,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二)制作、複制🙌🏼、販賣🥲、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其他淫穢物品🚣🏼、禁讀作品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在校園公共場所吸煙酗酒,言行不得體、不文明🤹🏿,經教育不改,或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在校園談戀愛,且在公共場所言行舉止不文明🥮,經教育不改或造成惡劣影響著,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騷擾、調戲、侮辱他人或其他流氓行為活動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六)非法同居或同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七)在集體宿舍留宿異性,或在異性集體宿舍留宿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八)介紹或參與“三陪”活動,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九)嫖娼🕺、賣淫或介紹🅱️、收容嫖娼🏘、賣淫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破壞他人婚姻🛀🏻、家庭或以戀愛為名玩弄異性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無故曠課者🔳:

(一)一學期內曠課累計學時達到10-19(含19)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內曠課累計學時達到20-29(含29)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內曠課累計學時達到30—39(含39)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內曠課累計學時達到40—49(含49)學時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五)一學期內曠課累計學時達到50—59(含5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一學期內曠課累計學時達到60學時及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請假後學生未在規定時間內返回,計遲到一次,所有教學培訓遲到20分鐘以上按曠課一節計算🙋🏼‍♂️,20分鐘以內按遲到一次計算,兩次遲到、兩次早退各算一節曠課,早操及周末收假一次未到算一次曠課🕕♊️。

第二十五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誹謗、侮辱他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實驗⏏️🦹🏿、實習操作規程,給國家、沐鸣財產造成較大損失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塗改、撕毀正在發生效力的文告,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九條 考核作弊者👩🏼‍🏭,無故缺考者🤽🏿‍♀️、違反考試紀律者按照教務處相關考試違紀作弊處理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條  參照沐鸣相關宿舍管理制度✈️,違反沐鸣宿舍管理規定,屢教不改者🆚👨🏼‍🎤,視情況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 參照沐鸣有關學生禮儀道德准則,對學生的禮儀禮節和職業形象進行督導檢查,若學生不良紀錄達到三次含以上或在批評教育後不及時改正且態度惡劣者,視其情況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二條 參照沐鸣其它有關規章制度(如就餐、就寢🦻🏼、安全須知等)🧑🏽‍🌾,對違反紀律,經教育不改者,視其情況輕重可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三條 凡學生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同時通報家長。

第三十四條 其他影響處分決定的情況:

(一)若學生本人在違紀後態度良好,平時表現尚可➰,經參謀長同意後👩🏻‍🎨,可適當降低等級處罰。

(二)學生在一學期內受兩次以上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且處分未被撤銷🤾,則累計為記過處分🔛。

(三)學生在一學期內受兩次以上記過處分,且處分未被撤銷🤸🏻‍♂️,則累計為留校察看📐👩‍🦼‍➡️,三次記過以上者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四)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若再次受記過以上處分,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四章 違紀處分的審批和撤銷

第三十五條  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應在聽取學生或者其他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後👰‍♀️,由其所在專業部提出處理意見,報沐鸣審核後批准執行。

第三十六條  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應在聽取學生或者其他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後,由其所在專業部提出處理意見,經學生處審核,報分管副校長批准執行。

第三十七條  對事實清楚的違紀事件,有關專業部應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後一周內提出處理意見,如逾期則由學生處直接作出處分決定,同時對有關專業部進行通報批評

第三十八條  跨專業部的違紀事件,由學生處組織和召集違紀學生所在的專業部相關負責人,按照本條例討論形成處理意見,並協調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  學生受到紀律處分的,由其所在專業部及時將其處分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存入沐鸣文書檔案和學生個人檔案。

第四十條 若學生受處分後表現良好,經參謀長和科任教師同意後👩🏻‍🎓,可向學生處申請撤銷處分,警告處分可在4周後申報撤銷,嚴重警告處分可在8周後申報撤銷👨🏼‍🚒,記過處分可在12周後申報撤銷,留校察看處分可在一年後申報撤銷。學生到畢業時🖖🏽,處分仍不能撤銷者🪥,沐鸣將處分記入該生檔案。

第四十一條 受處分學生在處分未撤銷前🫱🏽🔈,不能參加校內一切評優評先,不能參與一切培訓、考級🙎🏻、考證,不能加入紳士淑女會各部門。紳士淑女會幹部在受處分期間暫停工作👩‍🔧,班幹部在受處分期間暫停班委工作,處分撤銷後可視情況恢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青島航空科技職業沐鸣學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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